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退休时工龄如何计算

国有企业固定职工,78年参加工作,88年因贪污罪入狱,90年1月刑满释放,返回原单位继续工作,89年开始交养老保险,请问,工龄是自哪一年开始计算,还是,截止到2009年,工龄应该是多少年?

根据原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

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和参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资为生活来源的劳动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之规定,服刑人员服刑前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计算,实际缴费年限与刑满后继续缴纳基本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

国有企业固定职工,78年参加工作,88年因贪污罪入狱,90年1月刑满释放,返回原单位继续工作,应当从90年1月重新参工起算视同缴费年限,

90年1月至92年3月的视同缴费年限(养老保险改革是从92年4月起个人缴费的)与之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扩展资料:

所谓工龄,是指职工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起,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或全部来源的工作时间。对计算社会保险待遇有法律意义的只是连续工龄和缴费工龄。 

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工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反映了职工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知识、经验、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

工龄可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一般工龄是指职工从事生产、工作的总的工作时间。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

本企业工龄(连续工龄是指职工在一个工作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以前,连续工龄又称为“本企业工龄”。

1987年以后它的范围不限于在一个单位工作的时间,而是包括职工在各个单位按规定应计入的全部工作时间。)是指工人、职员在本企业内连续工作的时间。

一般工龄包括连续工龄,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同时就能计算为一般工龄;但一般工龄不一定就是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和本企业工龄在含义上有一些差别,即连续工龄不仅包括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而且包括前后两个工作单位可以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

若没有可以合并的情况,连续工龄就是本企业工龄。国务院1978年6月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将“本企业工龄”改叫为“连续工龄”。

机关、事业单位为有别于企业用的"工作年限",实际上连续工龄和工作年限的含义和作用是相同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工龄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24

如果服刑期间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话,那么剥夺政治期间是不计算工龄的。

刑满就业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在国家没有新规定之前,可暂按以下意见处理:

1、劳改犯人刑满在劳改单位就业的,被批准转为固定职工的,其恢复政治权利后在该单位就业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2、未转为固定职工被清理或遣送回原籍以后参加了工作的,其在劳改单位就业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

3、劳教人员期满在劳教单位就业的,其工龄计算也按上述意见办理。

4、但原是固定职工的劳教人员,未被开除公职的,其劳教以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关于刑满就业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险便字(1980)82号】

扩展资料

工作人员受处分后的工作年限计算:

1、关于被错误处理人员工龄计算问题。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1965年2月《关于处理安置工作和精简遗留问题若干政策界限》等一系列文件规定,原开除、除名、劳动教养或劳动改造,经过甄别原处理确属不当已平反的,重新安置工作后,其错被处分期间,应该计算为工作年限。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80]劳险便78号文件规定,对错开除公职人员作了类似规定。

2、关于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根据原内务部[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函第一条规定,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

如果情节较轻,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但受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他们的工作年限,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3、工作人员受过缓刑处分后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根据一九七八年六月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判处有期徒刑仍留原单位工作的被告人在缓刑期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批复》([78]法办研字第11号、[78]劳薪字20号)规定,人民群众中犯普通刑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没有剥夺政治权利,仍在原工作单位留用叙职的,在缓刑期间,可以计算工龄。

4、工作人员受过劳动教养处分(没有开除公职)或者监督劳动处分的人员工龄计算问题。根据[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函第二条规定,劳动教养和监督劳动期间一般不计算工作年限。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受过劳动教养处分并开除公职又重新参加工作的,他们的工作年限计算,可按可按本复文(一条)的精神办理。

5、工作人员受过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根据原内务部[62]内人工字第82号函规定的精神,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以后,正式分配了工作,评定了工资级别的,留用察看期间,可以计算工作年限。

受处分人员的工龄计算,省正在研究起草新文件,待新文件下发后,按新规定执行。

不计情况:

职工在下列情况从事工作的时间,不作工龄计算:

凡判刑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计算工龄。

参考资料:工龄计算-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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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19

29年左右。

根据原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和参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资为生活来源的劳动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

服刑人员服刑前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计算,实际缴费年限与刑满后继续缴纳基本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国有企业固定职工,78年参加工作,88年因贪污罪入狱,90年1月刑满释放,返回原单位继续工作,应当从90年1月重新参工起算视同缴费年限,90年1月至92年3月的视同缴费年限(养老保险改革是从92年4月起个人缴费的)与之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扩展资料:

服刑期间领养老金,属不当得利被判返还

根据相关社保规定,在服刑期间不能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及正常调资,故其多领取的养老金属于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

多领取的养老金债务,应返还多领取的养老金,符合法律规定。若其未按时履行义务,还需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参考资料:

退休人员判刑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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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2
  根据原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和参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资为生活来源的劳动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之规定,服刑人员服刑前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计算,实际缴费年限与刑满后继续缴纳基本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
  国有企业固定职工,78年参加工作,88年因贪污罪入狱,90年1月刑满释放,返回原单位继续工作,应当从90年1月重新参工起算视同缴费年限,90年1月至92年3月的视同缴费年限(养老保险改革是从92年4月起个人缴费的)与之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4个回答  2009-05-18
工龄还是从78开始算的,但是要扣除1-2年,到目前应该最少有29年工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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