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第253条 的疑问

民事诉讼法 第253条 人民法院决定保全的财产需要监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监督,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请问为什么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应该怎么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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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5-12
被申请人不履行义务,才导致保全行为的实施,所以费用要由被申请人负担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9-05-22
其实不是很合理,事情都是两面的,如果不是对方要求不是很合理的话,被申请人一般也不会不履行(故意不履行的还在少数)。因为是法律规定那就没办法了,只有被申请人承担了。希望法律会更加深入合理。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4个回答  2009-05-12
因为保全通常都是因被申请人的行为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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