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残(亡)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通常需要提供下列手续:
1、事故证明及赔偿认定的证明材料原件;
2、事故经过原件(由当事人书写)、出险通知书原件(被保险人应签章);
3、经事故处理部门认定的经济赔偿凭证原件;
4、门诊治疗者的门诊病历原件、检查化验报告单原件、处方、费用发票原件;
5、住院治疗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其住院、诊断证明原件,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转诊病人附转诊单、手术病人附手术记录单、检查及化验报告单、长期和临时医嘱单、费用发票原件、费用清单原件;
6、因伤误工者的误工证明原件及收入情况证明(均为原件,收入超过纳税金额的应提交纳税证明);
7、护理人员的护理证明,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均为原件,收入超过纳税金额的应提交纳税证明);
8、残疾者的伤残评定书,配置残疾用具的费用发票及辅助器具配制机构意见书(均为原件);
9、因伤死亡者的死亡证明原件、销户证明原件;
10、涉及被抚养人须提供户口簿复印件及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伤残(亡)者家庭情况证明原件等证明材料,因身体残疾或患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扶养人,须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单位出具的鉴定书。
11、涉及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以外的其它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需法院判决(调解)书原件;
12、涉及必要的营养费需治伤医院营养科证明原件及营养处方;涉及康复费、整容费,需治伤医院证明原件及相关治疗记录,治伤医院以外的康复费、整容费需正规康复、整容医疗机构的治疗记录和正式费用发票原件;
13、交通费、住宿费需正式票据原件;
14、有必要提供的其它索赔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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