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刑事诉讼法问题

以下陈述是错是对?如错,错在哪里?

1、黄某因为故意伤害而致被害人乔某死亡的普通刑事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有管辖权的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应当由争议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

3、已在服刑的陈某被发现在故意伤害的判决宣告前,他还有盗窃罪没有受到审判,则应当由目前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辖

4、凡经查证确属刑讯逼供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谢谢!

  问题的解答需要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下面第X条全部引自该规定:

  1.错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是八大类刑事案件。基层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才可移交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六条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报请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中级人民法院对基层人民法院报请移送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认为不够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决定不予受理;
  (二)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决定同意接受移送。
  2.错
  第十六条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在开庭审判前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最初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审限内报争议各方共同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对
  第十三条 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还有在判决宣告前所犯的其他罪没有被判决的,或者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被缉捕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
  4.错 下面法条中,刑讯逼供专指取得的被告人供述,对证人、被害人不存在刑讯逼供的说法,另外,“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表述不恰当,如果检察院受理刑讯逼供的案件,上述被告人供述是一份书证。所以,文字表述可以简化为“凡经查证确属刑讯逼供取得的被告人的供述,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第四十五条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9-05-04
1.错 不应定 见刑诉第20条
2.错 见刑诉25条及刑诉司法解释17条
3.错 见刑诉司法解释14条
4.对 见刑诉司法解释61条

参考资料:《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相似回答
大家正在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