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公司只有法人一名员工,那么法人的工资需要再次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如果法人不拿工资是否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也不用为其代缴代扣?
还得交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独资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两种征收方式:一是核定征收,二是查帐征收。
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 = 一个纳税年度收入总额 - (成本 + 费用 + 损失 + 准予扣除的税金)。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特别要注意此处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全年的,而且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2008年3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调整到2000元,虽然投资者3月的收入低于2000元,但费用扣除标准仍然按2000元计算。
根据上述原则计算出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再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扩展资料:
对于有境外所得的企业而言,由于对其境外所得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按规定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因此这类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可能不等于其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应纳税额的条款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第二十四条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应纳税额
一般情况下法人变更是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但是,在法人变更的同时出售股权,发生股权变更的就有可能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有公司分红、工资、买卖个人财产等收入,就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公司的盈利并未对股东进行分红,则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是公司的营业税等税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四个方面: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二)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既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四)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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