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方的工业和信息化局的主要职责为:
(一)提出地方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地方工业行业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推进现代产业体系建设,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实施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三)监测、分析地方工业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工业用电监测,负责工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有关工作;
负责本地区药品储备管理的有关工作;发挥工业相关行业协会纽带作用,加强对行业、企业发展态势的把握。
(四)负责提出地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工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投资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国家和省、市财政性转型升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安排的意见。
(五)负责对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促进工作进行指导和综合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六)贯彻国家政策和标准,拟订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信息产业等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进实施有关国家和省、市科技重大专项,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全市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七)承担振兴装备制造业的组织协调,贯彻执行国家、省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政策,依托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
(八)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规划,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九)推进地方工业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提高行业综合素质和核心竞争力,指导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民爆行业生产流通的监督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
(十)组织开展工业、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一)承担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组织协调工作。
(十二)负责二轻集体工业联社资产的经营和管理。
(十三)负责流通领域盐业行业管理和食盐专营管理。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2、地方工业和信息化局不是事业单位,是政府行政管理机构(公务员编制)。
扩展资料:
地市级的工业和信息化局一般设置有以下机构(科室):
1、 办公室
2、政策法规处
3、规划处
4、科技处
5、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6、运行监测协调处
7、 中小企业处
8、安全生产管理处
9、原材料工业处
10、装备与电子工业处
11、消费品工业处
12、两化融合处 04-04
13、对外经济合作处 04-04
14、军民融合综合协调处 05-09
15、军民融合产业推进处
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