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该说法反映了合同的效力,合同履行的原则,替代履行和诉讼时效 (2)合同作为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经达成,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一方不能以任何借口违反合同,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实际履行义务,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3)但是应当看到,“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说法仅仅适用于金钱债务,或者适用于特定标的物灭失后的损害赔偿之债,对于非金钱债务则不适用。在非金钱债务中,欠债未必还钱。特别是将种类物作为债务履行标的的情况下,在标的物毁损,灭失后,可以以其他种类物替代履行。此外,对于非法的金钱债务,如eww之债,或者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欠债也未必还钱 (4)可见,民间将债务的履行一概认定为“欠债还钱”的说法不符合民法及合同法的基本观点,因此不完全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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