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事实和法律规定,确定是工伤医疗或者是非工伤医疗。
工伤医疗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赔偿(包括医疗费等);非工伤医疗是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劳动者自己承担医疗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是因为工作劳累导致的突然晕倒,如超负荷劳动,加班时间长休息不好,工作环境温度太高,空气流通效果差,等等。
当然,劳动者也可以不用举证。因为法律明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晕倒不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应该承担举证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如认为职工不是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说,法律规定劳动者免除工伤认定的举证责任,将举证义务转移到用人单位。工伤行政确认案件归责责任原则,实质上适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由用人单位就否认工伤进行举证。
如果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但没有参加医保,工厂应承担其医疗费用。
2、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的晕倒确实不是工作原因造成的,如经过医院诊断是心脏病复发等“重犯老病”,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可以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享受医疗期(医疗期时间见附件)。
劳动者在医疗期期间,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节录)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2:《工伤保险条例》(节录)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如认为职工不是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附3:《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节录)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因此,该名员工可根据其在你朋友工厂的实际工作年限,享受医疗期。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附4:《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
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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