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及管辖权异议
2.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何为住所地呢?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因此,公民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但什么是经常居住地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
3.不知道你是哪里的,哪个法院受理的。 你当然可以向受理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只要有证据(暂住证就是直接证据)证明在该法院受理你案之前,你在某地连续居住了1年以上,该法院就应依法做出你的管辖权异议成立的裁定,而将你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你现在的经常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
4.管辖权异议的申请必须在你收到该法院的起诉状副本15日内提出,否则,视为你自动放弃请求权。如果你对该法院做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还可以向该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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