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因公死亡,我和单位打官司,现在我是被告,诉讼管辖是应该在我的经常住所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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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是因公死亡的,单位不给工伤赔偿。我在劳动局做了劳动关系的仲裁,已经裁决有实事劳动关系了,现在单位提出了诉讼,我是被告,但我居住在外地,有证明的,我是否可以要求法院将案件移交到我的经常居住地来审理呢?

1.涉及管辖权异议
2.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何为住所地呢?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因此,公民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但什么是经常居住地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
3.不知道你是哪里的,哪个法院受理的。 你当然可以向受理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只要有证据(暂住证就是直接证据)证明在该法院受理你案之前,你在某地连续居住了1年以上,该法院就应依法做出你的管辖权异议成立的裁定,而将你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你现在的经常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
4.管辖权异议的申请必须在你收到该法院的起诉状副本15日内提出,否则,视为你自动放弃请求权。如果你对该法院做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还可以向该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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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4-12
不可以,劳动争议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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