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是三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各自有其不同的发生根据和特定的适用范围。一般情况下,三者各自独立存在,并行不悖。因此,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但在特定的情况下,如果责任主体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承担罚款、罚金及没收财产等行政或刑事责任时,三种责任就发生了冲突,产生了竞合关系,必然会产生哪一种责任优先适用的问题。《侵权责任法》采用的是“民事责任优先原则”,当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冲突时,优先承担侵权责任。例如,某企业生产伪劣产品,造成了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损害,需要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同时因构成了生产伪劣产品罪,被判处罚金,而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赔偿金和罚金时,对受害人的侵权责任要优先于罚金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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