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与赔偿

我大娘是保洁公司的雇员。保洁公司承担某超市的保洁工作。她在超市摔伤,请问责任归属。以及医药费赔偿。还有就是个人需要负担医药费的部分费用吗?

根据其实际损失,保洁公司承担雇主责任
首先是医药费,如果构成伤残的话,还要赔偿残疾赔偿金

所谓雇主责任是指在雇佣活动中,雇员致人损害或雇员遭受损害时雇主应承担的责任。
我国法律对雇主责任的规定,主要有《民事诉讼法意见》第45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用的人员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雇主是当事人”。《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9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通过以上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对雇主责任承担规定的是法定的严格责任。不管雇主有无过错,对雇员都应担责。这种责任是替代责任,也就是说法律明确了雇主对雇员的归责原则是法定的严格责任。但以上法律规定中,有这样几个问题该如何正确理解?
一,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雇主损害的,如何承担责任?
最高法院人损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了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面的“致人”究竟是指致雇员以外的第三人还是指包含雇主在内的一切人?我认为这里的致人应当包括雇主在内的雇员以外的一切人。理由是,雇佣他人从事劳务活动,其本质是通过使用他人劳动扩大雇主的事业范围或活动范围,雇主因此获得利益;同时这种事业范围、活动范围的扩大也增加了其他人包括雇主自身受到损害的风险。按照利益与风险一致、风险与责任一致的原则,雇主获得利益,就应当为在雇佣活动中可能出现的雇员致他人包括导致雇主损害在内的风险承担责任。同时雇佣活动中,雇员的行为往往是受雇主的指挥和安排,雇员的活动仍是雇主“手臂的延长”,应视为是雇主的活动。因此雇主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雇主自己伤害的,雇主应自己承担责任。
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雇主伤害的,由雇主承担责任。是承担全部责任吗?如果雇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雇员是否也应适当承担责任呢?
我认为法律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包致雇主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是对雇主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即规定了雇主的严格责任,无论有无过错,只要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包括致雇主损害,雇主都应担责。但是对雇主的归责原则解决的是雇主有无责任或应否担责的问题。而不应当理解为雇主应承担全部百分百的责任。雇主承担责任的大小,还是应当按照民法的基本原则过错大小与责任大小相一致,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规定进行判断。从民法一般原则讲,一个人有过错,且造成了损害,就应担责。但是雇用活动中,雇员是因为雇主的利益而致人损害的,按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讲雇主就应当承担替代责任。但雇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仍让雇主承担替代责任,不仅有失公平正义,还会助长雇员的严重不负责任。因此《人损司法解释》第9条后半段规定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那么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适当承担责任。值得注意的是雇员只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是一般过失就可以免责。同时透过这一规定,也可以理解出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主要责任还是应由雇主承担,如果雇员是一般过失即可免责,只有在出现故意和重大过失时也只是适当担责。
二、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是否应承担全部责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法律以确规定的,不存在争议。问题中,这里面雇主是否应承担全责任。
举一例子某司机受雇于人,一日雇主令其外出拉货。途中司机遇好友,遂停车就餐饮酒。后因严重酒后驾车开翻,致某司机受伤。这里面司机是雇员,驾车外出拉货受雇主指派是从事雇佣活动,司机受伤雇主应承担责任。但雇员自己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是否应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呢?法律似乎并没有明确规定。
结合对人损司法解释第9条的理解,我认为人损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的“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只是归责原则的规定,即解决的是雇主该不该承担责任的问题,不涉及责任大小的问题。关于责任大小的问题也应参照适用人损司法解释第9条有关雇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减轻雇主的责任的规定,否则雇员可以随意忽视安全操作,反正出了事雇主承担,这从法理上也不符合公平正义。雇员的责任的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原则。
综上所述,最高法院人损司法解释中有关“雇主应当赔偿责任”的规定,应为雇主归责原则的规定,它解决的是雇主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雇主承担责任的大小还应当参照雇员有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按照过错程度来确定雇主和雇员责任的大小。如果雇员无故意或重大过失,那么雇员就可以免责,雇主应承担全部责任。如果雇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可以适当减轻雇主的责任。雇员也要为自己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适当承担责任。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9-04-27
您好:

根据您描述的事实,尝试根据相关法律回答如下,供参考:

1: “我大娘是保洁公司的雇员。保洁公司承担某超市的保洁工作。她在超市摔伤,请问责任归属。以及医药费赔偿。”

这里要看双方是不是构成劳动合同的法律关系。有的时候是临时雇佣的人员造成的人身损害,两者之间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受不同的法律调整的。

前者是工伤,后者是人身损害赔偿。

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在适用法律方面当然也不同。在雇佣关系中发生的纠纷应当按照民事争议处理,而劳动争议的解决则应该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按照现行的劳动法律规范,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如果不服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而雇佣关系中发生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需要经过仲裁程序。此外,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适用的法律也是不一致的。雇佣关系的调整主要是参照《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劳动关系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规范调整。

《工伤保险条例》已经将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纳入保护,而对雇佣关系中的雇工并未涉及,在审理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时仍按照民事法律关系来进行调整。据此,受害人在获得工伤补偿和雇主赔偿时所承担责任就不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受害人在获得工伤补偿时,能够得到全额补偿,而不论受害人在事故发生时有无过错。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你的描述,个人倾向于认为你大娘属于公司员工,其在工作中造成的损害应当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 如果构成工伤,该怎么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单位如果没有给他办理工伤认定,受伤者可以在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 在认定工伤之后,申请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4: 工伤赔偿。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 如果单位没有给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单位应当按照上述工伤待遇对员工进行赔偿。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6: 如果工伤赔偿不能弥补损失,是不是可以要求企业承担侵权的人身损害赔偿?

劳动者发生工伤之后,不能直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向法院起诉,而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但是由于民事侵权行为立法的发展和工伤保险立法的滞后使得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数额差距逐渐增大,职工发生工伤后更愿意选择直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便获得更多的赔偿。笔者认为,虽然工伤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的数额差距是比较大,但是法律既然有明确规定,就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处理。当事人不能越过法律的规定来选择对于自己有利的规定。当然,上述法律规定并没有明确我国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赔偿机制之间的关系问题,也并没有明确否认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之后就不能再要求侵权损害赔偿。

以上意见是根据您的描述和提问做出的简单回答,是律师的个人观点,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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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郑州 曹静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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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09-04-20
我简洁点回答,
1 可以向保洁公司追偿.无论是不是签订了劳动合同!因为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不要说是因工作而受伤,即使是因为上班走在必经的路上无意受伤都是属于工伤的!保洁公司完全有义务赔偿!
2 在你大娘受雇的超市,也可以作为赔偿对象.简单点说好么?也就是说.如果你实在不知道找谁来陪钱了,可以叫他们任何一方来支付赔偿款.至于到底该保洁公司,还超市承担责任 这个就是他们之间的问题了 主要是看他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有没有涉及到这方面的问题.这个不在我们讨论的范围!你可以,完全可以向其中如何一方提出赔偿要求!
3 我可以明确地告诉你,自己完全不用支付哪怕半分钱医疗费!而且,你要求的赔偿范围应该还有误工费,护理费用,已经医疗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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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大娘早日康复!
请别相信那些复制加粘贴在网上乱找的东西来
其实可以找当地律师质询下!随便说句.质询是不需要花钱的 哈哈哈哈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09-04-20
你说的这个问题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你大娘在超市受伤,是因为超市可能存在着的隐患等因素导致其摔伤,你大娘本人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这个是一个公平责任原则,不是过错原则,超市和你大娘在这个事件都没有过错,但是你大娘是为了超市的利益而摔倒,或者说你大娘是超市的雇员在雇佣活动过程中受到损害,超市都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双方承担的责任包括各项损害(包含医药费),如果你认这本律师的解答正确,请给予加分支持
第4个回答  2009-04-20
根据你的问题
可以确定保洁公司是劳务派遣行为
如果摔伤系超市设备不完善所引起的,那么超市即有过错需要承担责任,即侵权赔偿之责
如果摔伤超市并没有过错,那么超市无需承担责任,依据劳动合同,可以向保洁公司追偿劳动期间的工伤赔偿
个人是需要负担医药费用的,比例大致在10%-4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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