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如何计算工资

我公司近来调整加班工时工资,全厂统一为:平常六元,周六、日八元,这对于员工来说是按1.5及2.0计算,但对于我们这些技术人员来说就低了很多..比平常上班工资还要低呀...我们之前加班费是:平常十五元,周日20元.现在公司说改就改了,不知公司这样做是否合劳动法,公司给我们的说法是:他们咨询过劳动局,说是可以通过的,有懂这方面的朋友请帮帮忙回答一下.注:(我们公司为日资企业)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
(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
(二)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这个基数应该是本人工资,不存在比平常上班工资还要低的情况。对此有争议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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