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6-10-26
1、男方不依法支付双方婚生子女抚养费,女方可以以孩子的名义起诉男方要求其支付。关于男方在离婚后,另案起诉主张变更抚养权的问题,女方如果不想将双方婚生子女抚养权让给男方,则应当积极应诉,搜集整理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证明未成年子女随己方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或者男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严重传染性疾病、赌博、吸毒等不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以实现保住抚养权的目的。
2、2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与其共同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予以考虑:
A、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功能
B、子女随其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名下不利
C、一方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无其他子女
D、子女随其共同生活有利于健康成长,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情形的
3、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抚养权或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可另行起诉
4、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支持:
A、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因伤致残,丧失继续抚养能力的。
B、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有不履行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的情形,或者其他妨碍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C、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随另一方生活,而另一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D、其他理由正当应当变更的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3条、15条、1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