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离婚协议已经签订且办理领取离婚证的,离婚协议已经生效,对双方都会产生约束力,既然协议已经约定女方不出抚养费,由男方自行抚养,这个条款不违反我们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应当认为为有效,则女方实际就不用出抚养费,但也不影响她依然是小孩母亲的事实,也不影响她探望的权利。
那么女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吗?这就是涉及到女方要单方改变协议,这是法律允许的吗?我们可以先看看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1、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2、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3、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所以根据上述规定,双方如果协商变更,自愿的,那么两人另外签订一份协议即可;如果协商不了,一方只能通过起诉来实现,当然起诉之前最好先评估下起诉的理由是否有满足上述规定的3种情形之一或者全部,如果有,根据上述法律法律规定提起变更抚养权的诉求,就大概率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希望以上的回答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