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法与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衔接。
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即延包工作开始于1993年。当时,在一些较早实行家庭承包的地方,第一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期,中央及时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三十年不变。此后,全国各地陆续开展了土地延包工作。各地对延包工作十分重视,都专门发布文件,积极部署,加强指导。截止2000年年底,全国已有98%左右的村组开展了延包工作,绝大多数地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并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签发到户。少数尚未开展延包工作的地区,主要原因是第一轮承包期尚未届满。延包工作的开展,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保持了党在农村基本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农业的发展和农村的社会稳定。当然,延包工作中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对此,中央已通过有关文件及时进行了纠正。
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国家有关土地承包政策的法律化,其立法宗旨就是要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这与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政策是一致的。如果因该法的实施导致重新承包土地,会给农村造成混乱,影响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也有悖于上述立法宗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建立的土地承包关系,该法实施后依然有效。对于承包合同中确定的承包期限超出该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承包期,如耕地承包期超过三十年,或草地承包期超过五十年,或一般林地的承包期超过七十年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继续有效,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重新承包土地更是农村土地承包法所不允许的。为了有效地防止因该法的实施给既存的承包关系造成混乱,引发大规模的重新分地,稳定现实中已存在的土地承包关系,更好地保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