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想要辞退员工,此员工的劳动合同日期:07年8月--09年9月
因公司项目 结束,故在09年3月30电话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在4月3日办理好工作 交接,故4月3日 为最终工作 日
请问:公司应该支付员工哪些补偿金?
员工按期办理完成工作 交接后,补偿金应在什么时候发放?
如果员工不愿意离职,怎么处理?
关于补偿金是否有书面 的文件 出来才视为生效?
按照大家 的说法,即是,在07年工作了4个月,公司应先就此赔偿1个月,再从08年1月起计算后面的工作 期限,即是1个半月的工资
请问:如果公司只赔偿2个月工资,怎么处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