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

如题所述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加快和法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普遍得到增强,以前比较少见的“民告官”案件即行政诉讼现在呈现井喷式的增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案件已经在人民法院的受案数量中占有很大比例,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案例也十分普遍。其中一项重要也是常见的判决类型就是“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在行政诉讼中,“确认行政政行为违法”是仅次于“撤销行政行为”的判决类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那么是否意味着行政机关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后行政机关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呢?专业行政法律师告诉你,答案是否定的,行政机关被法院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虽然不导致行政行为自始被撤销的法律效果,但是行政机关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要承担多种法律责任。以目前比较普遍的征地拆迁案件为例,笔者告诉你行政机关被确认违法后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行政赔偿责任。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依法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此项赔偿费用由政府财政列支保障,被侵害人有权向侵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如果侵权的行政机关不予赔偿或者赔偿数额偏低,被侵害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承担了赔偿责任的行政机关有权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因此,申请行政赔偿一定要及时,错过法定期限您的合法权益将不受法律保护。

2、监察处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监察法》实行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监察全覆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也不例外,行政机关的违法必然存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的失职违法行为。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由此可见,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后,必然有相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受到监察处理。
同时根据《监察法》第三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及第第六十四条:“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之规定,被侵权人依法有权向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举报,要求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刑事责任。同样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因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可能在违法行政之后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有可能触犯的罪名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等罪名。
附:《刑法》第397条:滥用职权罪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1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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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0-27
  内容提要: 《侵权责任法》第2条采用了概括式加开放式列举的矛盾模式,根本原因在于立法者无法界定侵权。义务是法律规定的行为强制资格。债务是特定人的义务,是因特定行为发生的行为强制资格。过错是对行为人意志的间接否定,即导致欠缺必要注意的心理状态,可分为加害人过错和非加害人过错。必要注意是法律对变动稀缺资源归属关系的行为的要求,只能由法律直接规定,或法官依法认定;或为义务,或非义务。行为人过错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包括发生义务,义务不消灭,丧失权利,不取得权利等。不履行意定发生之义务不存在过错问题。责任是违法之法律后果,即因欠缺必要注意而发生之债务。侵权是违法和责任之唯一根据。违约发生债务,不发生责任。
  一、《侵权责任法》第2条的模式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2条规定了《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第1款实际上是全称判断:侵害任何民事权益,均须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例外。众所周知,违约行为侵害合同债权,当然侵害民事权益,但通常情况下,违约并不侵权。因此,立法必须限制第1款的适用范围,即必须加上“但书”。第2条的通常模式应是:“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但侵害某类权利除外。”如分立两款,就是:第1款是全称条款,第2款是除外条款。
  第2条第2款列举了侵权适用的权利,多达18类。立法者显然希望第2款发生“但书”的作用。然而,采用列举模式限制第1款,必须穷尽侵权的适用范围。第2 款采用列举加“等”的模式,成为开放条款,无法限制第1款的适用范围,实属多余。当然,一旦穷尽了侵权的适用范围,第1款又多余了。
  那么,为什么不采用“但书”模式呢?只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0-10-27
做违法的事情, 就要承担相应得责任,具体看你做了什么违法的事,量刑也都不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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