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9-06-02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表亲关系不在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条件之内,所以法院应驳回张先生关于要求李某回避的申请。
第2个回答 2009-06-02
一般我们认定因为血缘关系必须回避的只有直系亲属
很明显你的案子中,法官的配偶的表亲,这个就比较远了,一般不会被采纳,除非你有其他证据证明确实有重大利害关系需要回避。
第3个回答 2009-06-02
重点就是在开庭结束后啊,回避应该在开庭前或中提出。
第4个回答 2009-06-02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在宣判之前都可以申请回避,可能是因为只规定同胞关系未明文规定“表亲”关系形成的漏洞,非得证明有直接利害关系才能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