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书工与伤等级鉴定书结果不一样怎么办?

我母亲在工作期间由于受力造成胸椎12椎压缩性骨折,与腰椎4、5椎突出。开始时医院没有检查出有突出 ,在两周后又做检查时发现有突出,并证明是由于工作期间的这次受力造成的新伤。在工伤认定的时候单位漏报了腰椎4、5椎突出,导致工伤认定书上没有认定腰椎4、5椎突出。但是工伤等级认定时,我们提供了证明腰椎4、5椎突出是属于这次的工伤,因此工伤等级认定时就包含了腰椎4、5椎突出这点。工伤等级鉴定书上是9级14条,也就是胸椎12椎压缩性骨折;还有10级5条腰椎4、5椎突出。现在工伤认定书与工伤等级鉴定不一致,工伤认定书少了一项。有没有影响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腰椎4、5椎突出的医疗费用能报工伤的治疗费用吗??如果不能,我们要认定腰椎4、5椎突出是工伤要怎么做??
申请补充认定是有个人向劳动部门申请,还是由单位申请补充啊?

工伤认定书工与伤等级鉴定书结果不一样的可向当地劳动部门提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9-05-30
会影响医疗费用的报销的,而且主要是影响医疗费用的报销,对于一次性补偿金来说没有什么影响,因为有没有突出,最终结论是九级。
实际受伤的地方和工伤认定书上的伤害部位不一致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因为工伤申报是有时间限制,而有的伤害并不是马上到医院能检查出来的,有的单位或个人为了不超过实现,就拿着急诊或门诊病历就去办认定,导致后期住院查出来的好多伤害部位没有被认定。
你遇到这种情况不要着急,在报销医药费之前,拿你母亲工伤认定书原件包括单位留存的,医院关于腰椎突出的诊断病志和影像资料以及医院的证明到劳动局工伤认定部门要求补伤害部位的认定。如果劳动局补了认定就可以拿伤残等级结论去报销了。
如果劳动局没有补认定,怀疑跟工伤没有关系,你可以要求劳动局委托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给你母亲做伤病关系鉴定,如果鉴定结果是腰椎间盘突出与工伤有关的话,那劳动局就必须给你母亲补认定了。
不知道有没有帮到你。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9-05-31
可以进行补充认定,如果认定没有成功,可以申请仲裁。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