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延长退休年龄是怎样规定的?高级政工师退休呢

如题所述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扩展资料:

办理手续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退休。

根据有关规定,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申请提前退休的职工,首先要到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医疗诊断。其次是将取得的医疗诊断证明送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最后职工持鉴定结论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在2002年4月5日之前,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执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补充规定。

自2002年4月5日之后,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执行。

根据最新的退休后养老金怎么算,职工退休时的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退休年龄和当时的人口平均寿命来确定。计发月数略等于(人口平均寿命-退休年龄)X12。

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不再统一是120了) 基础养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在上述公式中可以看到,在缴费年限相同的情况下,基础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就是自己实际的缴费基数与社会平均工资之比的历年平均值。

低限为0.6,高限为3。因此,在养老金的两项计算中,无论何种情况,缴费基数越高,缴费的年限越长,养老金就会越高。

养老金的领取是无限期规定的,只要领取人生存,就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即使个人帐户养老金已经用完,仍然会继续按照原标准计发基础养老金,况且,个人养老金还要逐年根据社会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增加而增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退休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9-16

1、国家规定延长退休,女同志最长不得超过60周岁,男同志最长不得超过65周岁。

《关于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中规定:

为了发挥现有骨干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促进教育、卫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考虑到脑力劳动的特点。

决定在1990年以前,对在上述单位工作的讲师、主治医师、工程师、农艺师、助理研究员以及具有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含中等帅范学校)和高中毕业学历或经严格考核取得同等学历的教学经验丰富的中、小学教师中。

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有较强的业务能力,本人又愿意继续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报请县级以上主管机关严格审查批准,可将他们的离、退休年龄延长1~5年。

延长后的离休、退休年龄,女同志最长不得超过60周岁,男同志最长不得超过65周岁。延长离、退休年龄的人员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的,在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时,一般应免去其行政领导或管理职务,使他们集中精力继续从事专业工作。

2、高级政工师可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 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可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七十周岁;

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

扩展资料

纵观世界各国政府对退休年龄的法律和政策的变化,再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至少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借鉴:

第一,逐步提高男女法定退休年龄是一个国际性的趋势,不过,从国际比较的角度看,至2013年阶段,我国提高男性法定退休年龄的必要性不是太明显,提高女性法定退休年龄的必要性较为明显,在女性平均退休年龄较低的情况下,在合适时机,将女性退休年龄统一提高到55岁。

第二,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进一步提高,必须全面启动提高法定的退休年龄工作,以便缓解未来劳动力不足、养老金入不敷出的压力,提高经济人口总量,为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人口资源。

同时,还可以减轻国家财政、社会负担。在女性提高到55岁之后,可以考虑同时提高男性和女性的退休年龄,直到2013年大部分国家提高退休年龄目标的男性65岁和女性60岁。

第三,合理的提高退休年龄需要做好各项准备,尤其是启动时机,对基金、制度抚养比、相关法律以及社会的接受程度等都要有所考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延迟退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江西中医药大学—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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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8
  高级政工师不属于延长退休年龄的职称范围。除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外,高级政工师不属于人事部门管理的职称,不享受高级职称待遇。请看文件规定:
  (1)国务院1983年9月12日国发[1983]141号《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规定:
  高级专家系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特级记者、高级记者、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文艺6级以上的专家。(注:国家科委1986年5月27日[86]国科发干字0281《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问题的几点说明》中规定,具有高级职称的体育教练员列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的范围之内。)
  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其离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的高级专家,由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65周岁。
  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务的高级专家,由所在单位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可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70周岁。
  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者著述工作。在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的,在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退休年龄时,应当免去其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使他们集中精力继续从事科学技术或文化艺术等工作。特殊情况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除外。
  (2)国务院1983年9月12日国发[1983]142号《关于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中规定:
  为了发挥现有骨干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促进教育、卫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考虑到脑力劳动的特点,决定在1990年以前,对在上述单位工作的讲师、主治医师、工程师、农艺师、助理研究员以及具有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含中等帅范学校)和高中毕业学历或经严格考核取得同等学历的教学经验丰富的中、小学教师中,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有较强的业务能力,本人又愿意继续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报请县级以上主管机关严格审查批准,可将他们的离、退休年龄延长1~5年,延长后的离休、退休年龄,女同志最长不得超过60周岁,男同志最长不得超过65周岁。延长离、退休年龄的人员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的,在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时,一般应免去其行政领导或管理职务,使他们集中精力继续从事专业工作。
  (3)劳动人事部1983年2月3日劳人科[1983]53号《关于印发两个“说明”的通知》规定:
  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范围是:在教学、医疗、科研和工农业生产单位直接从事教学、医疗、科研技术工作的讲师、主治医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含建筑师)、皮艺师以及中、小学教师。
  “确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一般系指以下几种情况:
  ① 已承担的工作任务尚未完成,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损失的;
  ②新学科和特殊专业急需的;
  ③边远地区和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所需要的;
  ④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到工作急需的单位后能发挥较大作用的。
  “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系指身体健康,能坚持8小时工作。
  暂缓离休、退休的具有杰出贡献的高级专家系指曾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以及在各民主党派中任领导职务的高级专家;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享有很高声誉、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有特殊贡献的高级专家。这些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后,可暂不离休、退休。
  “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一般系指由国家统一颁发的各种奖(如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等)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发明人或作者;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劳动英雄、全国先进工作者;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一级授予的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工作者或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一级确认在生产、科研、文教、卫生、管理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者。
  需要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先由专家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然后征得本人同意,按干部分级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批。一般只批准延长1至3年,如需继续延长,可再次报批。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8-07-06
现在都啥年代了,国务院1983年9月12日国发[1983]141号《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市1983年制定的,政工职称评定是1990年开始的,是李瑞环当中央政治局常委时力主实施的,能对上号吗?要想对上号,享受待遇,还需国务院重新制定相关政策。还有,当时人事部,财政部等也联合发文称同其他系列职称享受同等待遇,但具体执行部门不作为,又没人认真落实,监督。所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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