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取得的可以作为证据,具有法律效力。
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对录音证据的效力做了修正性规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六十八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擅自将*安装到他人住处窃听)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
因此,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与其谈话内容,该录音证据的合法性予以确认。
第六十九条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以此相反解释,无疑点的视听资料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然,在取得录音证据的同时,尽可能有其它证据相佐证,以充实其证明力。
扩展资料:
录音的合法性
对录音证据而言就是说,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录有他人隐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窃听取得的录音资料,仍然会被排除使用。
但是,属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条规定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是有证明力的。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1、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2、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