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于2011年6月工伤,2012年4月18日在劳动局申请提出仲裁,仲裁判决后,用人单位一直不服,打官司到现在还没有打完。因为一直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一直也没有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我父亲自工伤出院后就一直没有在用人单位上班。现在有个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还没有领取,去劳动局工伤保险基金去问,人家说过了一年有效期限。不能领取了。现在该怎么办?希望律师们帮忙给点意见 谢谢。。。
工伤后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有时效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规定为1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扩展资料:
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须同时具备以下各项: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劳动者患病或所受伤害已被依法认定为工伤;
(三)劳动者因工致残,已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
(四)劳动关系经以下两种法定情况而解除或者终止①五、六级伤残的劳动者本人提出;②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劳动者本人提出或者其劳动、聘用合同期满;
(五)支付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已经鉴定了 伤残等级是九级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 可是一直打官司也没去领这个钱 最近法院让去问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人家说过了一年时效 不能领了该怎么办
追答向法院增加诉讼请求,让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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