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变更,新工作地点不接受,想辞职 可否要求赔偿?签订第一次劳动合同是2012年5月至2013年年底,第二次续签劳动合同签订了一年,到今年年底。问;
1,因为工作地点和劳动合同上的不一致,可否要求与公司解约?我能否要求赔偿金?
2,付给赔偿金是按照续签合同的日期一年算,还是把第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日期也算进去?也就是说我如果拿赔偿金是拿一个月的还是两个月的?
3 公司给上的保险是按照最低基数上的,还让签了一个保密协议(内容大概是本人同意缴纳最低保险基数,与公司没有任何劳动纠纷以及为要保密),那个协议是否违法?劳动仲裁处还可否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