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总则》中有关于见义勇为的相关法律条文,但我总觉得国家应该单独颁布一部见义勇为法。有必要吗?

如题所述

一、《民法总则》第183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民法总则》第184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民法总则》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紧急救助,是指在发生突发事件及出现自然灾害、战争等情况下,为保护他人利益而实施的紧急行为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3-25
严格意义的见义勇为是刑法和民法两个层面的涵义:指个人不顾自身安危通过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方式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一种行为。
见义勇为早在刑法以及民法总则中有明确的规定,现实中的问题是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解决现实中如何认定见义勇为和如何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靠的是各个部门(公检法等)出台细则,而即使出台一部新的法律,仍然需要落实如何实施(徒法不足以自行)。从这个层次出发,再出台一部法律的意义不是很大。
当然,很多人也建议再有一部单独的见义勇为法律,作为刑法和民法总则的相应增益,也有一定的道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9-03-25
没必要的哦!
第3个回答  2019-03-25
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追问

但是这个实在太笼统了,实际操作起来完全是律师带节奏法官凭感觉。我说的见义勇为法其指处罚冷漠旁观者,奖励或补偿见义勇为者,这是要把见义勇为作为社会义务而不是自我选择。强制性补偿或奖励见义勇为并打击冷漠旁观,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一部分地区的警力紧张问题,同时也能保证第一时间对紧急情况进行处置。

第4个回答  2019-03-25
这个议题早有人提出,只是还没有得到落实,今后应该会落实的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