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第一次起诉一般判不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如题所述

是否判决的离婚的依据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与是否是第二次起诉离婚没有直接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的一审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适用简易程序的一审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二审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婚姻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婚姻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婚姻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8-05-25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是否判决离婚不是起诉离婚的次数决定的,而是看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或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离婚的实质要件。并非所有离婚案件都得要经过两次诉讼方可离婚。也就是说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只要符合离婚的实质要件法院也是会判决离婚的。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08
《民事诉讼法》124条第二款第7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后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依据这一规定,必须在六个月以后才可以再起诉,除非有新理由、新情况。这里的新情况是在原告撤诉、判决不予离婚或调解和好之后又出现了新的情况,这些情况足以认定夫妻之间的感情彻底破例且且无和好的可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的,对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再等六个月让后再次起诉,那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就非常的大,因为根据审判实践,如果原告在六个月后再次要求离婚,法院一般会以夫妻双方感情确以破例为由判决双方离婚。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