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判决的离婚的依据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与是否是第二次起诉离婚没有直接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的一审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适用简易程序的一审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二审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婚姻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婚姻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婚姻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是否判决离婚不是起诉离婚的次数决定的,而是看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或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离婚的实质要件。并非所有离婚案件都得要经过两次诉讼方可离婚。也就是说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只要符合离婚的实质要件法院也是会判决离婚的。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