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审中负责组织。
一个审判庭里面有庭长一名,副庭长若干名,审判员若干名,审判长不是固定的职位。并且只有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时才会有
在由庭长与其他审判人员(包括副庭长)组成合议庭时,由庭长担任审判长;
由副庭长与其他审判员(不包括庭长)组成合议庭时,由副庭长担任审判长;
在没有庭长、副庭长参加的合议庭中,由庭长指定一名审判员担任审判长。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所组成的合议庭中,负责组织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
《法官法》第2条给出法官的定义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审判长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所组成的合议庭中,负责组织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但审判长不是固定的职称,是为审理某一具体案件而临时设定的。
三、审判长的职责
(1)担任案件承办人,或指定合议庭其他成员担任案件承办人。
(2)组织合议庭成员和有关人员做好庭审准备及相关工作。
(3)主持庭审活动。
(4)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作出裁判。
(5)对重大疑难案件和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规定程序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6)依照规定权限审核、签发诉讼文书。
(7)依法完成其他审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