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公司已经给我解聘通知,我现在要求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和解聘赔偿金,对方今天给我发了一封挂号信,上

说我的要求不合理,说我试用期不合格,要求给我调岗我不同意,还说我自己要辞职,可是确实是他们要和我解聘的,还说我当初入职前说能解决招聘问题,到现在没有招到人,可是在入职前我只是说2个月能让本职工作有起色并没有承诺招聘多少人 也没有什么书面的内容,现在说我因为招不到人而给公司造成损失,要求我赔偿,同时还扣发我当月工资。

按照你的描述,公司似乎不是说你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不适用,应使用第四十条第二款“(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的规定,公司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你,或者额外支付你一个月工资,两个条件二选一。并且依据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如果公司能证明你确实不能胜任工作,则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你,一个月后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那么公司要支付给你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至于说要你赔偿损失,扣发一个月工资,是毫无法律依据的。
纵观整个劳动合同法,除了可以扣回有票据的外部培训费外,没有对劳动者的任何经济责任约束。换句话说,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无论如何,都不会赔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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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2-12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满足两个条件,即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且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在此种情况下解除合同不需支付补偿或赔偿,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如果用人单位当时的录用条件写的不明确不具体那么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根据你所叙述的情况,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合同,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合同的赔偿金并支付当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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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1-02-12
他扣你钱你就去投诉 你说的不是很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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