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受理
作为县级法院可以受理县级政府各个部分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只有被告是县级人民政府基层法院才不适宜受理。教育局只是一个工作部门,并不是县级政府。
在行政诉讼中,除去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院的,其他都归基层法院管辖。而中级法院审理的重大复杂的案件,包括依据司法解释规定,只是县级政府为被告,且基层不适宜管辖的,才让中级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第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十五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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