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行政诉讼法》第50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也就是说,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只能依法审判,而不能适用调解的方式解决行政案件,这是由行政诉讼的特点决定的。第一,行政案件争议的诉讼目的是一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不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在行政实体法上的地位不平等。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本质上是一种执法行为,行政机关不能随意处分。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能要求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方面作出某些让步。如果作出让步,就会导致行政违法。所以,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只能就行政处理决定是否符合事实和是否合法作出判决或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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