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低保和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申请流程
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及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口(含集体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服务站提出申请。
申请流程:
一、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
城市低保待遇申请人应为: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原民政救济对象
1、“三无”对象。“三无”对象指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但其无赡养、抚养或扶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统战对象。民政部门管理的统战对象包括:原国民党(县团级以下)起义投诚人员、特赦人员和刑满释放转业人员等。
3、归国华侨。是指民政部门管理的、解放初期归国的老华侨。
4、因公致残返程知青。是指民政部门管理的、在文革期间上山下乡并因公致残返回城市的知青。
5、六十年代初精减退休老职工。是指民政部门管理的、六十年代初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精减退休的老职工。
申请低保时应提供相应证明: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统战对象身份证明
(4)华侨身份证明
(5)因公致残返城知青身份证明
(6)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身份证明
(7)其他家庭成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在职职工
1、 在职职工。在职职工指领取工资后(月工资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不含应扣除的劳动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2、离退休人员。离退休人员指领取离退休金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待岗人员。待岗人员指足额领取单位发放的生活补助费(最低工资的70%)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4、“存档”人员。“存档”人员指在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人事部门经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中心存档的人员。
5、“内退”人员。“内退”人员指在中央、市及区县所属国营企业以及集体企业等内部退休(未达到法定的正式退休年龄)的人员。
6、“协保”人员。是指与企业签订“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书”的人员
7、特困企业职工。是指所在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由有关部门认定),且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不能足额领到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职工。
8、因病享受劳保待遇人员。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申请低保时应提供相应证明: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3)收入证明(包括家庭其他有收入人员)
(4)离退休证及其他收入证明
(5)待岗收入证明
(6)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中心存档证明,职业介绍情况证明(包括低收入证明)
(7)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凭证、求职证明及复印件
(8)企业实行内部退休制度的相关文件和领取生活补助费凭证材料等
(9)与企业签订的“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收入证明)
(10)求职、就业状况及收入证明
(11)收入证明(由企业及其上级集团公司,市或区主管委、办、局分别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12)享受劳保待遇的收入证明。
相关证明材料:
(1)家庭中在劳动就业年龄内(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提供就业状况证明或求职证明(经劳动保障部门安排,无正当理由三次拒绝就业的,本人不能申请享受低保待遇)。
(2)家庭中的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重残人需提供区残联组织出具的重残证明。
(3)夫妻另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指与持有本市城镇户口居民结婚,并在城区定居)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
(4)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以及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协议书等。
(5)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三)失业(无业)人员
1、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是指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本
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2、其他失业人员。其他失业人员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人员。
3、无业人员。也属失业人员,是指未就业,也未进行失业登记以及未参加失业、养老
等社会保险人员。
申请低保时应提供相应证明:
(1) 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和其他收入证明。
(4)求职证明或就业状况证明(经劳动保障部门安排,无正当理由三次拒绝就业的,本人不能申请享受低保待遇)。
(四)一次性领取经济补偿金、安置费人员
1、“买断工龄”人员。是指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领取企业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人员。
2、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是指在职职工失业后,未按期逐月领取失业保险金,而是一次性领取了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3、一次性领取住房拆迁补偿费人员。是指所住房屋拆迁后,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了住房拆迁补偿费的人员。
4、一次性领取安置补助费的农转非人员。是指因 征地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本人自愿申请自谋职业,并办理公证且一次性领取安置补助费的人员。
申请低保时应提供相应证明: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凭证及复印件
(4)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缴费手续凭证及复印件
(5) 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已使用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有效证明材料
(6)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凭证及复印件
(7) 一次性领取住房拆迁补偿费凭证及复印件(包括家庭成员分享此项补偿费的证明材料)
(8)已购住房或预购住房的相关手续证明及开支情况证明
(9) 家庭其他房产情况
(10)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等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相关证明材料:
(1)家庭中在劳动就业年龄内(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提供就业状况证明或求职证明(经劳动保障部门安排,无正当理由三次拒绝就业的,本人不能申请享受低保待遇)。
(2)家庭中的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重残人需提供区残联组织出具的重残证明。
(3)夫妻另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指与持有本市城镇户口居民结婚,并在城区定居)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
(4)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以及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协议书等。
(5)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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