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的渊源

为什么说不弄懂国际法的渊源便无从掌握国际法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或最初的表现形式,是国际法中证明具有法律的拘束力并普遍适用的规则已经存在的证据和表明这种规则效力的法定形式。�
关于国际法渊源的内容,学者们的看法并不一致,但把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两个主要渊源却是没有分歧的。因而应重点掌握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这两个概念的要点。
(一)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渊源之一,因国际法的多数规则都是在条约中表现出来的。但并非所有的国际条约都是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按其性质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造法性条约”(law -making treaty)指多数国家参加的以制定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为目的并载有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条约。具体讲是指由许多国际法主体参加或承认的能够对国际法原则,规范产生创立、确认、补充或修订意义的国际条约。例如,《联合国宪章》、《海洋法公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等等,它们都是造法性条约,都创立、认可了许多对众多的参加国具有拘束力的新的国际法规范。因此,造法性条约构成直接的国际法渊源。
契约性条约(contractual treaty)指国家之间所订立的确定特定事项具体权利义务的条约。如交通运输协定,贸易协定均属此类,它们多是双边条约,都是对具体事务的协议,在处理具体问题的目的达到后即告终止,并不能创制国际法规则,而且其仅对缔约各方有拘束力,不具有普遍性质,不直接产生一般国际法规范。因而,契约性条约并不直接成为国际法渊源,只有经过发展,该条约所载规则被反复采用并被公认,或构成国际习惯后才能成为间接的渊源。
许多学者认为,由于条约对非缔约国没有拘束力,契约性条约只能在缔约国之间构成“特殊国际法”,不能作为具有普遍拘束力的一般国际法,而造法性条约规定的普遍接受的原则和规划,是“一般国际法”,于是,只有那些以创立新的国际法原则、规范或改变现有国际法原则、规范为目的的造法性条约才可为普遍适用的国际法渊源。
也有人主张,在事实上,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是很难严格区分的,因为条约是复杂的,造法性条约中常常会出现契约性的具的权利和义务,而契约性条约中有时也体现出“造法性”的原则和规则,因此,把一切合法有效的条约都视为国际法的渊源是较为正确的观点。
(二)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亦称国际习惯法,指长期的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国际习惯是因国家默示的共同同意而对所有国家产生拘束力的,它是创立具有普遍法律拘束力规则的方式�
1、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的区别�
在实践中,“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international usage)常常混用,而在国际法中,两词的内涵和性质都有区别。国际习惯专指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惯例。国际惯例的概念在使用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惯例既包括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习惯在内,也包括尚未具有法律拘束力的“通例”(general practice)或称“常例”(usus)。在与国际习惯同时使用或者在通常情况下,国际惯例取其狭义含义,即作为未具有法律拘束力的通例使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一项条款对此作了表述。在实践中,假若惯例经过相当时间后,被各国认为具有了法律拘束力,其便转化为习惯,即“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在国际法学界一般认为,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不同:(1)国际惯例是尚未具有完全法律效力的惯常行为,而国际习惯是各国重复采用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不成文的法律规范;(2)惯例可以是相互矛盾的,而习惯应该是相互统一和一致的。
国际习惯是由各国在长期的国际交往实践中重复相同或类似的行为。假若惯常做法或惯例发展成为一种自觉的法律信念,便成为了习惯规范或习惯法。�
2、国际习惯由两个要素构成�
一是各国重复的类似行为,即物质因素,或称客观因素,指惯例的出现和国家在相当长时期内“反复”和“前后一致”的实践;二是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即心理因素,或称主观因素,指这项惯例被接受为法律,得到“法律确信”(opinio juris)。两个因素缺一不可。此外,还包括持续时间、重复频率或次数、一般默认以及证据等因素。
由于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没有一个专门法律文件来表现国际习惯的原则和规范,因此,在国际实践中成不成为国际习惯不能单独凭某个国家或某个权威来说明,而须寻找各种证据。这种证据表现于国际习惯形成的下列情况所表现的种种资料之中:(1)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方面的实践,主要表现于条约、宣言、声明及各种外交文书中;(2)国际组织的实践,主要表现于决议、判决中;(3)国家内部的行为,表现于国内法规、判决、行政命令等形式中。例如1990年美国在审理“哈瓦那号案”时找到了“关于在战争时期交战一方在沿海活动的小渔船不受他方拿捕”的规则存在的证据,并证明美国政府在独立战争时期曾经接受了这个规则。在“北海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认为《大陆架公约》第6条所载的中间线原则并没有成为习惯规则,因为从各国的划界实践中找不到这样的证据。由此足见习惯证据的重要作用。
国际习惯是比国际条约更古老、更原始的国际法渊源,在国际条约之前就出现了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曾经是传统国际法上的主要渊源,但自20世纪以来,尤其是近几十年来,国际习惯的作用随着国际条约的大量产生而有所减弱。但国际习惯仍然是国际法渊源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形式之一,它在条约所未涉及的国际社会诸多领域仍然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法院裁判案件时可适用“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那么“一般法律原则”究竟是指什么?这个概念是不够明确的。因此,各国学者对此产生了几种不同的见解。第一,认为一般法律原则也就是国际法的一般原则或基本原则,前苏联法系多持此说。其实,国际法的一般原则或基本原则已寓于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之中了,不可能再有另一种“一般法律原则”;第二,认为一般法律原则来自“一般法律意识”,这个抽象的说法代表了背后自然法学派的观点。事实上,在以各种不同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主权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里,不可能产生“一般法律意识”,而在这抽象的“一般法律意识”中也不可能引伸出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第三,认为“一般法律原则”是各个法律体系的共有的原则,尽管各国法律体系有很大不同,但毕竟还有一些共同的原则如时效、善意、定案禁止翻供等原则,而这些原则在各国法律体系中都是采用的。因此,把“一般法律原则”理解为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是可以接受的观点。
(四)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法院裁判案件时可以适用作为确定法律原则补助资料的司法判例和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的学说,因为这是“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只能作为某些规则存在的证据。所谓“补助资料”,其含义是指辅助性的、将要的方法,这些方法的作用在于确定某项原则或规则是否存在,但其本身并不是法律渊源。
司法判例主要是指国际或区域性国际司法机关和国际仲裁法庭所作的判例。
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学说、著作可以为大量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存在提供证据。
此外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和宣言等文件一般属于建议性质,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它反映了现有的或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也起到了确定法律原则辅助方法的作用。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4-30
国际法的渊源具有两类:
一类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一类是广泛历史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包括一般法律原则和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特指司法判例、国际法学说、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
国际法的渊源通常也可以分为实质渊源和形式渊源。
实质渊源是指在国际法规范的形成过程中,对其内容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因素,它们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哲学、伦理等各个方面。
形式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形成的各种外部方式。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一款的全部列举广义上来说是国际法的形式渊源(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①、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则者;②、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③、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④、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在这条规约中,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渊源,而后两者是广泛历史意义上的渊源。
第2个回答  2019-01-02
1)国际条约
2)国际习惯:a物质要素: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实践
b心里要素: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
3)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中共有的原则。

国际法渊源是指什么
【法律分析】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由于国际社会没有一个国家之上的国际立法机关,国际法也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法典,所以,在解决国际争端或者裁判案件时就必须确定适用于该争端或案件的法律。国际习惯法:实质上就是适用于尚未组织起来的国际社会的国际法。国际...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是:()。A.国际条约B.国际习惯C.一般法律原则D.国际组织...
【解析】:A. 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各国间通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它们构成了国际法的一个重要部分,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之一。B. 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指国际社会中普遍采纳并视为法律的行为规则。它基于国家的实践和国家的预期,是国际法的重要来源。C. 一般法律原则:一般法律原则是指...

国际法的渊源有哪些
法律分析: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有两种:一是国际习惯,一是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关系中为各国所共同遵守的那些行为习惯。它有两个要素构成:一是各国对它的不断重复,二是各国对它的法律确认。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但对各国有约束力。比如外交特权与豁免,起初就是在各国交往中形成的一种惯常做法...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是:( )。 A.国际条约 B.国际习惯 C.一般法律原则 D.国...
【答案】:AB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与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相比,一般法律原则只是补充渊源,是在没有条约和习惯的情况下所适用的法律。国际组织的决议作为独立的国际法的渊源,仅是局限在一定范围内。

国际法的直接渊源有哪些?
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或最初的表现形式,是国际法中证明具有法律的拘束力并普遍适用的规则已经存在的证据和表明这种规则效力的法定形式。国际法直接渊源有:1、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现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当代国际法规则的主要表现形式。从渊源角度看,国际...

国际法的渊源
实质渊源是指在国际法规范的形成过程中,对其内容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因素,它们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哲学、伦理等各个方面。形式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形成的各种外部方式。《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一款的全部列举广义上来说是国际法的形式渊源(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

简述国际法的渊源。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有两种意义:其一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其二是指国际法的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而司法判例和公法学家学说是确定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普遍认为,条约和国际习惯在国际法渊源...

下列各项中,构成国际法渊源的有哪些?
【答案】:A、C 本题主要考查国际法的渊源,为基础考点。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以及国际组织的决议本身不是国际法的渊源,而是在辨认证明国际法原则时的辅助方法。本题A项属于国际条约、C项属于国际习惯,均为国际法渊源,B项为学说、D项...

请告诉我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具有两类:一类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一类是广泛历史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包括一般法律原则和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特指司法判例、国际法学说、重要国际组织的的决议 以上来自百度百科复制粘贴

国际法的直接渊源有哪些?
国际法的直接渊源包括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一、条约 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之一。它是国家之间通过协商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这些协议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条约的内容广泛,可以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由于条约的明确性和针对性,它在国际法的实施和解释中起着重要...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