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司法实践中法官会询问当事人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等具体情况。并从具体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相关规定: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扩展资料
案例:
黄某与刘某于2007年认识并同居,双方于2011年在南宁市青秀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生育有一子一女。
早于2010年1月5日,刘某就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婚后刘某不思悔改,于2013年7月10日,再次因犯故意伤害罪而被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故黄某认为刘某屡次犯罪,极大地伤害了夫妻感情,无法原谅刘某的行为,遂诉至青秀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对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处理。
青秀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结婚,但婚姻感情基础一般,婚后刘某屡次犯罪,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关于“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的规定,足以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继续维持这种婚姻关系,不利于原被告双方今后的工作和生活。
故依法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并对子女抚养问题进行了处理。双方当事人收到判决书后均未提起上诉,该案业已生效。
参考资料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如何具体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