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领导属于无赖型的,公司制度虽然基本与劳动法不相抵触,但事实是员工利益由于领导的口谕而无端剥夺。
首先是除每年十一天法定假日外(五一三天,十一三天,元旦一天,春节三天),其他时间加班一概没有加班费;
十一天法定假日所谓的三倍工资,公司其实是按照基本岗位工资的三倍付给员工,少得可怜;
其他公休日加班、平日加班,填写加班申请单后,原则上可安排倒休。而事实上,员工都无偿放弃了。因为领导会以人少活多的理由不批假,直到员工辞职,便自动作废。也有员工要求经济补偿,但公司不予理睬。从去年年底到今年年初,我们公司员工辞职人数高达十几人,积攒的倒休天数最多者,高达五十几天(大约折合三个月的薪水),公司领导居然放出话去,交了辞职报告就别想再倒休,补偿更是不可能的事。总之就是一副无赖嘴脸:不让倒休,不给补偿。
本人目前也面临这种境况:准备辞职。但就倒休的事可能要与公司发生纠纷。我不准备像其他员工一样,不了了之。我积攒的倒休天数是23天。我打算要么公司准我的假,休完我再辞职;要么把23天的加班费补给我。
但就以往其他同事辞职的情况看,公司会继续耍无赖。之前那位有五十多天倒休的同事,曾要求公司补偿。但总裁要求她提供证据。也就是我们提交给办公室的加班申请单。公司的流程是这样的:我们填写加班申请单,由经理签字,然后交由办公室保管。办公室主任根据这些单据定期进行统计,形成考勤统计表,但不公布,只在她个人电脑上,我们需要查询时可去找办公室主任查询。也就是说,所谓的证据,其实都在公司手里。那位同事后来去找办公室核实,加班天数是由办公室告知的,但办公室却号称没有保存单据,因此无据可查!既然考勤表是根据这些单据统计的,那么五十多天的数字从何而来?难不成是办公室瞎编着玩的?那是不是每位员工的倒休天数都是无据可查的?可见公司领导的无赖嘴脸。那位同事终究没有再争执,又一个不了了之。
我不为公司的补偿,就只是想摸摸这老虎屁股,凭什么只许公司领导耍无赖?员工就只能忍气吞声?我要试试为咱普通的打工者争一争。
我想问各位学法律的高手(顺便带一句,呵呵,我们总裁是法学硕士),该怎样针对公司的这种情况,在离职前掌握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一旦将来要对簿公堂,我要做哪些准备?如何做?
一旦跟公司撕破脸,需要解决纠纷,我该按照什么步骤去做?找什么机构?什么途径?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谢谢!
发出的信息改不了啊?惨!十天假期,由于刚才情绪有些激动,居然三加三加三再加一得十一。抱歉啊,凑合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