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章规定,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有权审判和处罚一切犯有违反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的德国主要战犯及犯罪组织(第6条)。法庭应由4名法官及各指派1名助理组成,4个签字国各应任命1名法官和1名助理(第2条)。组成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各国法官及其助理分别是:英国的G.劳伦斯爵士、N.伯基特法官,法国的H.D.德瓦布尔先生、R.法尔科先生,美国的F.比德尔先生、J.J.帕克法官,苏联的I.T.尼基钦科将军和A.F.沃尔奇可夫上校,庭长是劳伦斯爵士。对于法庭、法官、助理、检察官,被告或其辩护人都不得申请回避。“每一签字国得因健康上之理由或其他正当理由而更换其在本法庭之审判官或其助理,但在某一审讯案件进行中,除以助理递补外,不得有更换情事”(第3条)。审判时“必须有本法庭审判官四人全体出席,或任何一人缺席时由其助理出席,始能构成法定人数”。庭长由法官推选(除非经审判官三人表决提出了其他办法),原则上轮流担任。“但如本法庭于四签字国之某一国领土内开庭时,该某一国在本法庭之审判官,应担任庭长”。“除上述情形外,本法庭应以过半数之投票而为决定;如双方投票相等时,庭长之投票有决定性效力;但无论何时,定罪与科刑之决定必须至少有本法庭审判官三人投赞成票”(第4条)。
关于侦查与起诉委员会的组织 ,宪章第14条规定:“每一签字国为侦查主要战争罪犯之罪状及起诉,应各指派检察官一人”,组成侦查与起诉委员会。纽伦堡审判中的四国首席起诉人分别是:美国的R.H.杰克逊法官、英国的H.肖克罗斯爵士、法国的F.德芒东和苏联的R.A.鲁登科中将。侦查与起诉委员会“对于一切事项,应以过半数之投票决定之,并为便利计,按照轮流之原则指定一人为主席;但如对于应受本法庭审判之某一被告之指定或该被告应被控诉之罪名,双方之投票相等时,则应采取主张该被告应受审判或对该被告提起诉讼之检察官之意见”。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审讯,基本采取的是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宪章第24条规定,“审判程序将照下列顺次进行:
1.起诉书应于本法庭宣读之。
2.本法庭应讯问每一被告,究愿承认'有罪'或'无罪'。
3.检察官应作起诉开始之陈述。
4.本法庭应讯问检察官和被告,彼等有何种证据可提出于本法庭,该项证据是否采纳应由本法庭决定之。
5.检察官方面之证人应先被讯问,其次讯问被告方面之证人。此后如经本法庭之许可,检察官或被告双方得提出互相反驳之证据或证人。
6.本法庭得于任何时间,对于任何证人与任何被告,加以任何讯问。
7.检察官与被告均得诘问并反诘任何证人及任何作出证言之被告。
8.被告向法庭陈述意见。
9.检察官向法庭陈述意见。
10.每一被告得向本法庭作一次最后陈述。
11.本法庭宣告判决及刑罚。”同时,为了不致因英美法系繁复的证据规则而影响对德国主要战犯的迅速审判,宪章第19条规定:“本法庭应不受技术方面证据规则之拘束。本法庭在可能之范围内,得采取及适用简易迅速而非技术性之程序,并得采纳其所认为有证据价值之任何证据。”
纽伦堡审判之后,对其他战犯的审判,由占领德国的各国在其各自的占领区内进行,其中美国在其占领区内的纽伦堡举行了12次对德国主要战犯的审判。
军事法庭的纽伦堡
根据宪章规定,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有权审判和处罚一切犯有违反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的德国主要战犯及犯罪组织(第6条)。法庭应由4名法官及各指派1名助理组成,4个签字国各应任命1名法官和1名助理(第2条)。组成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各国法官及其助理分别是:英国的G.劳伦斯爵士、N.伯基特法官,法国...
国际军事法庭的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又称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又称纽伦堡审判 英语:Nuremberg Trials;德语:Nürnberger Prozesse)。指的是1945年11月21日至1946年10月1日间,由第二次世界大战战胜国对欧洲轴心国的军事、政治和经济领袖进行数十次军事审判。由于审判主要在德国纽伦堡进行,故总称为纽伦堡审判。在这场审判中的被...
军事法庭纽伦堡
1945年8月,苏、美、英、法四国在伦敦签订《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成立了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旨在审判德国的主要战犯。10月18日,法庭在柏林接受了对包括H.戈林、R.赫斯在内的24名被告的起诉,并在纽伦堡进行了历时一年的审判。法庭由4名法官和各1名助理组成,分别来自英国、法国、美国和苏联,其...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介绍
1945年8月8日,苏、美、英、法四国签署的《伦敦协定》和《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进一步规定,由四国各指派一名法官和一名预备法官组成国际军事法庭1,对无法确定其具体犯罪地点的纳粹德国首要战犯进行统一审判。
国际军事法庭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全称为欧洲国际军事法庭,成立于1945年8月8日。法庭的成立基于苏联、美国、英国、法国在伦敦签订的《关于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根据宪章规定,法庭有权审判和处罚德国主要战犯及犯罪组织,涉及违反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法庭由4名...
二战后成立的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了哪些战争罪犯?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了23名被同盟国认定为“主要战争犯”中的21人。其中包括:赫尔曼·戈林、鲁道夫·赫斯、马丁·波曼、里宾特洛甫等。其中12人判处绞刑:戈林、里宾特洛甫、威廉·凯特尔、恩斯特·卡尔滕布鲁纳、阿尔弗雷德·罗森堡、汉斯·弗兰克、威廉·弗利克、尤利乌斯·施特莱歇尔、阿尔弗雷德·...
请分析国际法经典案例“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
纽伦堡审判是由欧洲国际军事法庭进行的.该法庭是按照1945年《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而设立的.它由苏、!美、英、法四国各指派一名法官组成.截至1945年末,加人上述协定的国家除苏、美、英、法外,还有澳大利亚、比利时、捷克斯洛伐克、丹麦、埃塞俄比亚、...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法庭审判
1945年10月18日,国际军事法庭第一次审判在柏林举行,自1945年11月20日移至德国纽伦堡城。经过216次开庭,于1946年10月1日结束。法庭对24名被告中的22人作了宣判:H.戈林、M.博尔曼、H.弗兰克、W.弗里克、A.约德尔、E.卡尔滕布龙纳、W.凯特尔、J.von里宾特洛甫、A.罗森贝格、F.绍克尔、A.赛斯...
纽伦堡军事法庭审判德国战犯的具体情形是怎样的?
1945年11月14日,24名德国主要战犯审判案在纽伦堡开始,由英国法官杰弗瑞·劳伦斯爵士担任首席检察官,来自美、法、苏的法官组成法庭委员会:起诉人罗伯特·杰克逊(美)、罗曼·鲁登科(苏)、哈特利·肖克罗斯(英)和弗朗西斯·德·盂松(法)分别宣读起诉书的4大部分:①夺取世界统治权的阴谋;②...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规则
反思人类创造的各种玩具和荒唐行为,“南京大屠杀”不仅要精确统计在战场战死多少军人、屠杀多少放下武器的守法战俘、灭绝多少无辜平民……而且要比照纽伦堡审判的共同规则,反思上一代人染指的“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反人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