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正文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9-06
为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规范藏传佛教寺庙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依照《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设立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本办法称寺庙)。

寺庙、藏传佛教教职人员(以下简称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寺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促进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寺庙不得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不得恢复寺庙之间的隶属关系。藏传佛教与其他宗教之间、藏传佛教内部不同教派寺庙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和睦相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藏传佛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寺庙事务不受境外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和支配。

寺庙应当通过协商成立民主管理组织。管理组织的成员一般由本寺庙的教职人员组成,也可以吸收所在地信教公民代表和当地村委会(居委会)代表参加。寺庙管理组织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至5年,可连选连任。

寺庙管理组织成员人选确定后,由寺庙管理组织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审核备案材料时,应当征求寺庙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寺庙管理组织成员在任期内如有变更,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及时进行变更备案。

寺庙管理组织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拥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品德良好,在信教公民中有一定威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能热心为信教公民服务。

寺庙管理组织履行以下职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寺庙的管理制度;组织本寺庙教务活动,维护宗教活动正常秩序;管理本寺庙教职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织学习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对教职人员的教育培训;教育引导信教公民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管理本寺庙财产和文物;组织开展寺庙自养产业和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维护本寺庙治安秩序、消防安全和环境卫生;协调本寺庙与社会其他方面的关系,维护本寺庙和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处理本寺庙的其他事务。寺庙管理组织可以下设相关机构负责履行上述职能。

寺庙事务由寺庙管理组织民主管理。重大事项由寺庙管理组织成员集体讨论、民主协商确定。寺庙应当建立寺庙管理组织成员考核制度,对不称职的成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寺庙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藏传佛教教义教规,建立健全教务活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寺庙根据容纳能力、自养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当地信教公民的供养能力确定定员数额。

寺庙定员数额由该寺庙管理组织向所在地佛教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交该寺庙具备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应能力的说明材料。所在地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寺庙住寺教职人员人数不得超过该寺庙的定员数额。寺庙管理组织应当将住寺教职人员登记造册,分别于每年的1月底和7月底前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寺庙接受住寺教职人员,须经该寺庙管理组织成员会议通过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寺庙住寺教职人员的户籍实行集体管理。住寺教职人员须符合《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寺庙不得强迫未成年人住寺。活佛一般应当住寺,并服从所在寺庙管理组织的管理。

寺庙中的赤巴、堪布、经师、翁则、格贵等传统僧职人员,由寺庙管理组织成员会议提出人选,经所在地佛教协会同意后,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寺庙教职人员异地从事教务活动,须经本寺庙管理组织和所在地佛教协会同意,并征得目的地佛教协会和寺庙管理组织同意后,由本人所在地佛教协会和目的地佛教协会分别报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寺庙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该寺庙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该寺庙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寺庙跨设区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其管理办法由有关省、自治区制定。寺庙举办学经班须符合下列条件:有举办学经班的传统和明确的办学宗旨;有固定的学经场所和其他基础设施;有具备资格的经师;有完备的学经管理制度及合法的经费来源。

寺庙需要举办学经班的,由寺庙管理组织提出意见,经所在地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学经班经师必须持有经师资格证,并由寺庙管理组织聘任。经师资格认定和聘任办法由中国佛教协会制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寺庙学经班招收的学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年龄一般应当在18周岁以上;爱国爱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受过沙弥、沙弥尼以上戒。

举办学经班的寺庙接受其他寺庙教职人员学习,应当履行以下程序:本人向所在寺庙管理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寺庙管理组织同意后报所在地佛教协会;佛教协会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进行审核,并征求申请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后,同意备案的出具书面证明;申请人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向举办学经班的寺庙报名;举办学经班的寺庙管理组织组织统一考试,按照考试成绩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寺庙管理组织将拟录取人员名单报所在地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申请人所在寺庙管理组织与举办学经班的寺庙管理组织签订协议,明确相关事宜;学经班学员学习期满后,及时返回本人所在寺庙。

寺庙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经,除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以及履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须分别报本人所在地及学经班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寺庙印刷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须遵守《宗教事务条例》和国家有关出版、印刷方面的规定。寺庙设立印经院,须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寺庙的财务管理应当遵守《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寺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所接受的捐赠应当纳入寺庙的财务管理,用于与该寺庙宗旨相符的活动。寺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社会公益慈善等事业,所获收益应当纳入寺庙财务统一管理,用于与该寺庙宗旨相符的活动。寺庙应当建立安全责任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对寺庙的安全情况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解决,防止因寺庙安全问题危害人员生命财产。寺庙应当防范本寺庙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发生前款所列事故或者事件时,该寺庙管理组织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寺庙邀请境外人员来访或者进行宗教学术交流、讲经传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未经允许,境外人员不得在寺庙授戒、灌顶、讲经、传法、主持宗教活动。寺庙应当接受人民政府宗教、公安、文物、建设、卫生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寺庙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寺庙评议委员会,对寺庙管理组织的工作进行评议。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侵犯寺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寺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寺庙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有关成立寺庙管理组织规定的;寺庙管理组织未履行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的;寺庙管理组织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实行民主管理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有关寺庙定员的规定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接受住寺教职人员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举办学经班的;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

寺庙教职人员违反《宗教事务条例》和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寺庙教职人员被佛教协会取消教职人员身份的,所在寺庙应当将其除名。佛教协会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该佛教协会撤换相关负责人。寺庙、教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有相关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宗教事务局:《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规范藏传佛教寺庙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依照《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设立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本办法称寺庙)。第三条 寺庙、藏传佛教教职人员(以下简称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正文
住寺教职人员须符合《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寺庙不得强迫未成年人住寺。活佛一般应当住寺,并服从所在寺庙管理组织的管理。寺庙中的赤巴、堪布、经师、翁则、格贵等传统僧职人员,由寺庙管理组织成员会议提出人选,经所在地佛教协会同意后,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寺庙教职人员...

藏传佛教管理办法
1. 为了确保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并规范藏传佛教寺庙的管理,本办法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2.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及《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所设立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即寺庙。3. 寺庙及其藏传佛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4. 寺庙和教职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

有关寺庙管理的规章制度
办法确立了藏传佛教寺庙寺庙民主管理制度、寺庙监督制度、教职人员管理制度、学经班管理制度、寺庙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管理制度等。法律依据:《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寺庙管理组织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寺庙的管理制度;(二)组织本寺庙教务活动,维护宗教活动正常秩序;(三)管理本...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的简介
规范藏传佛教寺庙管理,保证其正常发挥功能,有利于保障广大藏族群众的信仰自由、维护藏传佛教的正常秩序,是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具体体现。颁布实施《办法》,是贯彻执行《宗教事务条例》的需要。《宗教事务条例》对宗教活动场所等宗教事务的主要方面作出了原则规定,藏传佛教应当遵守。同时,藏传佛教具有...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的局长令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8号《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9月29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局长 王作安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
寺院内部实行民主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恢复或者变相恢复已被废除的藏传佛教封建特权。第二章 佛教协会第八条 佛教协会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佛教协会依照章程开展活动,依法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

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的《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规定,寺庙事务不受...
故A项错误。国家支持宗教界的对外友好往来、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本身正确但不符合题意故排除BD。寺庙事务不受境外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和支配表明我国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本题选C项。点评:对于宗教政策的内容要全面把握,本题还可从宗教政策的内容的其他方面出题考查。

藏传师父不能到汉地传法吗
自2007 年1月1日起,《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试行)》施行,藏密喇嘛未经批准离开藏区出来传授密法的、在汉地的非宗教场所传授藏密(正规的汉传佛教寺院一般也不会允许其在寺内传授藏密)、收受信徒和供养的,均属违法行为!大家都有权向政府管理部门举报、要求予以制止和取缔。只要你看到...

宗教法规知识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宗教院校设立办法》、《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

相似回答
大家正在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