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把问题阐述清楚,说的可能比较多点,希望懂的朋友能给予帮助。谢谢!
人物用字母代替:A(物业所有者) B(整排商铺的租赁人) C(商铺租赁人) D(商铺租赁人) E(目前商铺使用人,及本人)
人物关系:A属于事业单位,把整排商铺是用权全部租赁给B,而B再把商铺分成独立的分租出去,C是其中的一个租赁人,D从C手中转租(缴纳转让费,房租支付给C),E(本人)从D手中转租(缴纳转让费给D,房租支付给C)。
目前的问题是:1.之前D用的是C的营业执照,而我的经营项目和C的营业执照内容不符,需要重新办理执照,但C迟迟没有办法提供房产证明,从而导致执照没有办法办理;
2.在商铺的使用时间内,碰到过B,他明确表示他和C之间的合同约定是不能转租的,所以不会给他更改房产证明上的名字,导致是肯定没有办法办理营业执照;
3. 和D签订的合同上面没有约定甲方提供房产证明等系列文件的条款,但明确注明租赁的是商铺(按我理解,如果是商铺租赁,肯定存在营业执照的办理,而作为合同甲方,也有这样的义务去提供相关注明资料,不知理解是否正确?)
针对以上问题,我能否认定合同无效,从而取消双方的租赁合同,并且要求对方退换转让费、租金、装修款及相关损失?如果要提请取消合同,是和D取消还是C?或者2方都要?
希望大家给予详细帮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