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在同一城市,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向工作所在地仲裁后,仲裁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以劳动争议为案由,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并向劳动者发出传票。是不是根据仲裁法,法院应当驳回用人单位的诉讼???但现在法院受理了,劳动者该怎么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