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劳动仲裁部门的依据是什么?


我在一家单位连续工作了9年,08年5月12日合同期满公司方提出不再续签合同并只给了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08年之前公司买断很多工作10的员工又重新招用。就在08年5月5日公司招了和我同样工种的合同工,08年6月公司开始增产。我问公司不续签的原因和理由,公司说没有理由也不要理由。为此我觉得不可思议,特到劳动仲裁咨询叙述了上述事情。劳动仲裁部门说只要同单位连续工作的,单位应该补偿连续工作年数的补偿金。还让我填写表格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赔偿一年一个月共9年的经济补偿金。
1:劳动仲裁部门让我申请劳动仲裁的根据是什么?
2:要求单位赔偿9年的经济补偿我的胜率有几成?
3:就上述事情我还能提出什么样的仲裁?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我认为,只有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既然是劳动部门告诉你可以获得9个月的补偿,建议你问劳动部门依据和胜率.你的问题已经反复咨询很多次了,既然你已经申请了仲裁,就让仲裁结果告诉你答案.作,观点和以前一样,就你而言,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你只能获得半个月工资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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