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专职法律顾问的配置,由于他们更为熟悉企业管理和企业意图,所以有利于企业日常对法律风险的监控,为日常经营管理活动提供了及时到位的决策咨询,客观上起到了很好的法律风险管理作用。但是,企业专职法律顾问也有其明显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
首先,处在创业时期的企业,一般只能给专职法律顾问提供较低的薪酬,所聘用的专职法律顾问也往往较为年轻,因而,在处理法律风险管理事务的经验和技巧上难免有所欠缺。
其次,专职法律顾问除了从事企业内部法律事务外还要身兼许多其他企业管理事务,因而无法在法律专业的广度、精度和深度上进一步提高,因此必然影响法律事务处理的质量。仅仅是时间分配方面存在的问题,也决定了他们在整体专业知识方面极难达到外聘法律顾问的专业水平。
第三,对待法律事件,尤其是重大事件,需要法律工作者进行独立的、冷静的判断和思考,而内部法务与企业是从属关系,在履行提示职责时难免不受到其身份和地位的限制,对领导者决断的影响和帮助有限,从而使风险变相加大。
最后,专职法律顾问由于缺乏专业的查询手段,并缺乏广泛进行法律从业经验交流的机会,因此专业水准的提升受到了限制。
综上所述,单纯依靠企业内部设立专职法律顾问,并不能为企业建立健全完美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也就是说,仅靠配置专职法律顾问,无法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风险管理保障。如何弥补这一不足?
笔者认为,一个操作性强、执行成本低、工作效能高的全面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应该由企业专职法律顾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与外聘律师(法律顾问)两部分服务体系组成。
在现代企业管理结构中,外聘律师是极其重要的一环。一些跨国公司的外聘律师甚至可以直接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在我国,随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涌现,并能够随时向社会提供专业化服务,企业在建立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时便多了一种选择,即企业可以将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整体框架交给在专业和经验上具有明显优势的律师事务所,设立外聘律师(法律顾问)。这一选择不仅使企业节省了培养专职法律顾问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和专职法律顾问相比具有诸多优势。
首先,有利于选取最优秀、最合适的律师为企业服务。企业通过竞争招标等市场运作,向社会上招揽具有从事法律风险管理业务律师事务所,而不是只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法律,只从事法律事务的律师事务所。在合作中,企业可以要求律师事务所为自己指派"度身定做"的从事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专业律师,即指派最符合企业要求、最适于提供特定企业所需特定法律服务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一旦所指派律师不能满足企业需要,企业有权随时要求更换,无须承担辞退律师的法律后果。
其次,有利于充分发挥第三方优势,取得最佳效果。在企业对内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对外进行合作与投资过程中,由于外聘法律顾问独立于企业之外,其观点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容易令人信服。所以,当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在设计或操作过程中出现偏差,或者对外合作谈判出现分歧甚至处于僵持不下时,外聘法律顾问适时以第三方的身份介入,往往能够取得出乎意料的效果,促使解决方案或者谈判继续进行,实现双赢。这样的效果在实际工作中是不乏其例的。
第三,有利于发挥律师事务所的集体智慧和整体优势,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利益。相对于内部法务,外聘律师作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专业律师无论在法律风险识别、评估上还是解决方案设计、执行、改进上,一般都具有更高的法律造诣和实战经验。而且可依托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丰富资讯、资源优势和全体律师的集体智慧。因此,在为企业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和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各种疑难问题上,如事先预见法律风险并事先采取应对措施,也就是在实施前的计划阶段就必须考虑好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寻求最为合适的解决方案,实现风险利益与风险收益的平衡等等。外聘律师拥有内部法务所无法比拟的经验,从而实现法律风险最小化和企业利益最大化。
最后,有利于在潜移默化中培养企业法制观念和高管及员工法律风险意识。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外聘法律顾问通过对法律风险的识别分析,并针对企业的实际情况及法律环境的情况,对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评估,提出完备、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使得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在接受律师法律服务的同时,也在潜移默化地接受法律风险知识和法律风险意识的灌输与熏陶,从而提高法律风险意识和法制观念。而定期举办有针对性的法律风险管理培训,又帮助管理层和员工掌握了必备的法律知识,从而运用于自己的工作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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