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原先签劳动合同,是按照固定工资来给的,没有绩效考核,也没有标准。现在公司要重新调整薪资结构,按照绩效考核来。如果公司借此绩效标准以员工严重不合格为由,辞退员工,并且不给任何赔偿,是不是违法?另外这样的绩效标准是不是不规范?
请各位帮忙解答,谢谢
劳动法并未对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作出规定,劳动法对企业工资分配事实规定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工资随经济效益和物价水平增长,最低工资保护,企业内部采用那种工资分配形式,属于企业自主权。不过,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是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劳动法规规定,企业工资分配制度订立应当经过员工民主讨论,制定中有工会和职工代表参与,且经过公示,内容合法。
公司按绩效考核,排除不可抗力影响,员工不能达标达到一定次数的,属于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二)款规定,公司应当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岗位。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但因此解除合同应当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一个月支付经济补偿金。
拓展资料
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分为广义绩效工资和狭义绩效工资,广义绩效工资又称绩效加薪、奖励工资(Merit pay)或与评估挂钩的工资。
用马克思的三种劳动论来说,绩效工资主要是根据员工的第三种劳动即凝固劳动来支付工资,是典型的以成果论英雄,以实际的、最终的劳动成果确定员工薪酬的工资制度。主要有计件工资制、佣金制等形式。绩效工资从本义上说,应是根据工作成绩和劳动效率。
绩效工资制可以提高工作绩效,若使它能更好发挥作用,雇主必须确信能有效地对工作绩效进行评估。传统的绩效工资制通常是个人绩效,对员工绩效增加认可的形式通常是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提高基本薪资。绩效工资是以对员工绩效的有效考核为基础,实现将工资与考核结果相挂钩的工资制度,它的理论基础就是“以绩取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