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第7号第三条、第六条规定。
属于供电企业责任赔偿的范围:
1、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接错或三相相序接反;
2、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零线断线;
3、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互碰;
4、同杆架设或交叉跨越时,供电企业的高电压线路导线掉落到220/380伏线路上或供电企业高电压线路对220/380伏线路放电。不属于供电企业赔偿的范围:
1、不可抗力,如台风、地震等,造成客户家用电器损坏;
2、第三人责任造成客户家用电器损坏;
3、受害者自身过失造成客户家用电器损坏;
4、产品质量事故造成客户家用电器损坏。并经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核实无误,供电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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