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说明
(1)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盖章。
(2)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
(3)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
(4)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
收集证据;
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
一、警察调查取证:
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
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
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实施前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
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