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有没有决定拘留权?

书上说拘留的决定机关为公安机关负责人或检察长,应该说是没有的。但是在变更强制措施的时候,会不会出现取保候审等变更为拘留的情况?若有,则在这种情况下的变更权能不能说是决定权?

没有,法院只是有批准逮捕权或决定逮捕权
取保候审等变更为拘留的话,也是由侦查机关决定的,那也还是由公安机关决定,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则由检察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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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1-12
法院的拘留权称为司法拘留权,法院有权决定并行使此权利.比如,对于妨碍民事诉讼进行的人,法院可以决定拘留或罚款.
第2个回答  2013-11-12
有的,法警有权进行行政拘留!最多不超过15天!
第3个回答  2013-11-11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试行意见》

163条

在诉讼中发现与本案有关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制裁的,可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采用收缴、罚款、拘留制裁措施,必须经院长批准,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被制裁人对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十日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决定暂不执行。

164条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对公民处以罚款的数额为五百元以下,拘留为十五日以下。
依法对法定代表人处以拘留制裁措施,为十五日以下。
以上两款,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法院也是有拘留权的。
第4个回答  2013-11-12
法院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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