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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对电信设施建设的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
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
决定使用。
”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明确,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
利益关系人同意,而且对于经营收益的使用也有明确的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五)制定、修改物业
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
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因此环境影响作为小区内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应由
业主共同决定。小区内业主应当就有关小区环境影响的事项进行共同决定,并
对决定承担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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