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求助 急急急!!!

某公司于2007年4月份在某地建立办事处,进行公司产品的市场销售,但至2009年12月份,该办事处不但未给公司带来效益,反而使公司损失130多万元,公司决定撤销该办事处,辞退办事处人员(均在合同期内)。被辞退的员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负责人认为产品销售状况不好是因为办事处人员未能尽心尽力,因此坚决不愿意进行补偿。
问题: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该公司裁员的直接原因是因为要撤销该办事处,撤销办事处的原因是效益亏损,效益亏损的原因有很多种,而办事处人员未能尽心尽力只是可能的原因之一,而且未被充分的证据证实。公司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以因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公司应当再支付一个月工资。退一步讲,即使公司有证据证明办事处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在试用期后也不能直接辞退,而是应当培训或者调岗,经过培训或调岗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同样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公司应当再支付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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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2-08
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规定了在合同期未满而辞退员工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参见本法四十六、三十六、三十八、四十、四十一、四十四条规定,希望能有帮助。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12-11
单位有权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只有以下两条: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违背劳动者意愿订立合同);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所以你们的情况,如果单位没有确定的证据举证你们有违反上述条件规定的情况(可能涉及的是第三十九条第二、三、四款),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且你们还可以不要补偿金,主张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给你岗位继续工作。
希望能帮到你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0-12-14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违背劳动者意愿订立合同);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为我就是干劳动监察的.所以在雇佣的人员没有违反以上的情况下,是用人单位没有履行合同.雇佣人员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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