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02年9月入公司,签订试用合同试用期3个月,公司总部在南京,工作地点系公司驻济南办事处。02年11月转正,签订劳动合同,至今都是一年一签。2010年12月23日,公司总部下发通知,因公司架构调整自11年1月1日起撤销办事处,到期员工不再续签合同(合同期限为10-12-31)。公司提出的经济补偿金是平均工资*(3+1)个月,请问这合理么?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1,合同1年1签的,说明该企业内有一支专业的法律团队。正是这一年一签,导致你的工作连续性年限发生中断。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约的,企业应当按照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的标准。但因为合同一年一签,中间是中断的,所以每次合同到期后,你都应当也可以主张补偿金(不过劳动合同法系2008年1月才出台实施的,所以之前的也很难主张),如果未能及时主张,就等于放弃了权利。超过时效1年的,将很难继续维权。
2,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到期后,双方不再续约的,企业一方应按照员工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的标准予以补偿,工资标准以其上年度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但在解释细则里面又明确了该补偿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于合同一年一签,就存在一个中断的问题,就目前而言,之前的很难主张。
3,月长石在这里可以帮你算算补偿:企业给的4个月补偿并不违法
08年一年合同到期补偿金未到期可以主张,09年一年的合同到期补偿金应当支付,2个月
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后,企业与你签订了2期合同,你可以主张企业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这是强制的,但企业也可以通过支付补偿金的方式拒绝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由于之前的劳动法存在自愿性的原则,无固定期只能是协商,而劳动合同法具备一定强制性,但根据劳动合同法主张无固定期补偿的,只能追溯到2008年,故而一年补偿一个月是2个月。
另外,因为合同到期,并不存在代通知金这一说法。
所以是1+1+2=4个月的补偿,之前的部分已经无法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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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2-24
辞退员工的赔偿
1、若是非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入职开始计算补偿年限;
2、若没有提前一个月份通知则要发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3、一年一个月,半年以内的支付半个月,故支付经济补偿2.5个月的工资,基数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你已经在办事处工作7年了,应该补你们7个月的工资。你好到劳动部门申诉,这是国家规定。
第2个回答  2010-12-24
不合理,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你最少也能再拿10个月的工资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6-09-01
协商不成,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4个回答  2010-12-25
2008年1月1日之前,合同终止的没有经济补偿金。终止支付经济补偿金是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的,故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算,之前你做得年限再长也不算。
所以,你的经济补偿金只有3个月的平均工资。你们单位的人事不错,还多算你一个月代通金,其实这笔钱你是没有的。
知足吧,多给一个月了的。假如嫌少去仲裁的话,必输的,别不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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