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2008年以前终止劳动合同按《劳动法》规定不需支付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即发放生活补助费,标准为:终止合同前职工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标准工资,本企业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计发止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废止时间(2001年10月),该规定废止后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支付生活补助费。,我单位原来一直是按这个标准执行的,2008年1月1日以后终止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自新法实施之日开始计算。现在的问题是:一职工1983年参加工作,2008年8月合同到期终止,需计算赔付的金额,在08年以后我按1个月的工资标准赔付,那么08年以前是按12个月赔付吗?这样就是12+1,13个月了,与原有生活补助费的最多不超过12个月不符。还有这里所说的终止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都包含哪些内容?是否包含个人负担的三金部分?注:我单位的工资结构为标准工资+绩效工资+法定发放(如独生子女费,工伤津贴等)+效益贡献奖+各种临时性奖励
只从08年以后开始计算,应该不对吧?应为合同是08年以前签订的,应执行原有的规定呀

应该分段计算,从1983至2001年,发12个月,然后08年开始发一个,就是12+1=13个月,生活补助费和经济补偿金概念不同,并且法高于规定,应按照<劳动合同法>,支付08年8个月的也就是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生活补助费的标准,按照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终止劳动合同生活补助费的复函,应是标准工资;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应是职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工资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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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7-21
从08年开始算,只给一个月工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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