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工厂接触化学药品导致患血液病,在服药期间激素导致股骨头坏死。2010年3月申请人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请职业病鉴定,经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鉴定,做出“职业性慢性重度苯中毒”的诊断结论。据此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10年5月26日作出了工伤认定书,认定患职业病为工伤。2010年7月16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申请,经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0年7月26日作出鉴定结论书,评定申请人伤残叁级。现双已经签订了劳动仲裁调解书。父亲、法律援助的律师为我的委托人,劳动仲裁调解的时候,劳动仲裁调解委员会跟我父亲说签字是程序需要,父亲就把它误签了,随后律师也跟着签了,然后说是具有法律效率了。现因不服调解的赔偿金额想撤销,就查了一下资料,律师的委托书不是我本人签的,是律师叫我父亲代签的,我父亲也没有我的委托书。像这种情况可以撤销仲裁调解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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