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城区一家大型超市的采购经理吴某利用职务之便,两年里收受供应商给的好处费25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日前,吴某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
宜兴警方12月23日证实,因为吴某接受好处费的行为十分隐秘,宜兴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在接到超市方面报警之后,成立专案组展开秘密侦查。警方通过调查发现,上海一家公司曾在2007年7月至2009年3月期间,分19次在吴某卡上打入21万余元,而该公司恰是吴某2006年11月起任宜兴一家超市部门经理时的供货单位。专案组针对吴某的受贿事实及赃款去向展开进一步侦查,掌握了吴某任超市部门经理期间,分别收受两家供货商“好处费”21万余元、3万余元的确凿证据。
“别人也这样做,我不知道这是违法。”面对警方讯问,吴某先是百般抵赖,最后,面对铁证不得不低下头。他说,很多同类商品都想进超市,仅靠品牌、质量、包装、广告等是不够的。供货商给业务经理回扣,这是很普遍的做法。收了钱后,他会向供货商提供一些优惠政策,比如把对方的商品放在柜台醒目位置,促销时给予特殊照顾,保证其一定的销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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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有法定事由,劳动者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除以上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员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辞退员工主要依据以上第一、第二类规定。从实际发生的案例来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一般问题不大,辞退员工问题主要发生在以上第二类规定即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