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只说了:发包人和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雇主没有资质和安全条件的,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按照我的理解,这是在总承包有过错的情况下,要负责任。那么在总承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是否要付连带责任呢?
我有在造价工程师的教材里面看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这句话是不设前提的,是否可以理解为不管总承包有无过错,都要付连带责任。尤其后面还有,即使是因为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造成事故的,分包单位负主要责任,可否理解为总承包单位无法完全免责